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債權人 游金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明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金額及其數量是否有誤?(按兩造約定分期償還債務,惟卷內資料並無加速條款即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約定之相關資料,應予補正釋明兩造有何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改為請求已屆期之債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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