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礙風化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月29日犯刑法第231條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96年5月7日以95年度訴字250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468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