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常禾菁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周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瑞士商巴斯卡特用化學品控股公司(BASF
SpecialtyChemicialsHoldingGmbH,原名瑞士商汽巴特用化學品控股公司CibaSpecialtyChemicalsHoldingInc.)法定代理人卡門‧ 葛洛斯嫚 (CarmenGrossmann)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賴文萍 律師 陳仕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7日10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關於本件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被上訴人原依專利法第85條第
1項第2款規定為主張,嗣後復主張同條項第1款規定。兩造應於民國99年5月25日,分別就程序及實體部分陳述意見,並直接送達繕本予對造。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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