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5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鐘金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鐘雄 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1日110年度監宣字第35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