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82號聲請人 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妙玲 、 曾麟詠 即吾告讚食堂、吾告讚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陳碧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吾告讚食堂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吾告讚餐飲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