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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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務人 張金山
周秋香 張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金山於民國97年10月13日邀同債務人周秋香、張慧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27,876元,借款期間自97年10月13日起至107年10月13日止,每一個月1期,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6%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張金山應於每月13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上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周秋香、張慧文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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