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974號
原   告  陳志豪
被   告  林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號,有被告之身分
證影本在卷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查原告向本院起訴,係以被告逾
期未依民國99年12月13日所簽立單據(下稱系爭契約,本院
卷第13頁)載明履行交付房屋稅單之義務,而請求返還款項
,然而兩造並未於系爭契約內約定債務履行地,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又查,原告主張之相關款項雖與兩造間前曾簽立之
「營業及財產讓渡書」相關,然而該營業及財產讓渡書與本
件系爭契約,係為二獨立契約,且營業及財產讓渡書中並未
約定關於房屋稅單交付之義務,故本院無從依營業及財產讓
渡書認定本院有何管轄權,附此敘明。
三、依上說明,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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