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消債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號債務人庚○○聲請人即債權人苗栗縣頭份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庚○○間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庚○○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99年5月31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陳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99年5月31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如附件),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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