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591號債權人 黃建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臣偉 、 謝方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內附表敘明未受償金額共計新台幣624,951元,
其中新台幣335,000元屬虛擬帳戶部分,並註明「現代財富公司」,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所載,並未見該部分之表列,請提出該部分之相關轉帳資料,並釋明與債務人葉臣偉、謝方宇之關聯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