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11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1月至92年6月間邀同案外人 朱淑蓮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5,699元,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案外人朱淑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對案外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案外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511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5年0│自民國096年0│年息百分之三.│││45699││9月01日起│4月18日止│四八│││元│├──────┼──────┼───────┤││││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4月19日起││四二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699││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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