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