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2號原告 李黃美月 即正鋒五金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玲 即宏峻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7,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不足新臺幣13,86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蘇玟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1352 號裁定(100.11.15)[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1352 號(101.05.16)[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