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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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2號原告 李黃美月 即正鋒五金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玲 即宏峻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7,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不足新臺幣13,86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