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455號聲請人 馬祖安 相對人 許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依所載地址查無此人,同名人數過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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