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57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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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
11月7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700231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97年11月5日下午3時13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金山大飯店218室
」。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代價與男客 傅欽健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傅欽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臨檢紀錄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