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施玫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