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請人京達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係由受款人兆鴻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簽收後始遺失,準此,系爭支票喪失時之票據權利人應為兆鴻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聲請人非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支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京達建設有限公司兆鴻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華銀苗栗分行111年7月25日88,424元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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