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告 許有諒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趙彥雯 律師
洪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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