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林育璋 被告 王子文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簡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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