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39號
法定代理人 鄭國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資成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8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