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相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9,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