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036號
上訴人 陳珠德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5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