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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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85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