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5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4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
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