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2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本票付款地為何地。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2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本票付款地為何地。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