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51號原告 魏麗雪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驊茂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確任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驊茂電子有限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惟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在桃園縣,有原告所提出之經濟部商業司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附件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