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公務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34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被告 游金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818號妨害公務等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林勇如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鈴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