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翊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86號、101年度執字第2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翊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劉俊翊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