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安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
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救字第8號訴訟救助事件、101年
度重訴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及101年度救字第134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上開事件已分別於民國101年1月3日、101年5月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及其訴,其裁定亦均送達聲請人,是其訴訟程序均已終結,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已無從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徐千惠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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