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6號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