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閣泰新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閣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閣泰新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或閤泰新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閣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相對人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殷振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