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99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整:其中(1)貳佰萬部分,約定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為年息2.55%,嗣後並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即自民國92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27日止,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付本息。(2)另貳拾伍萬元,自民國92年10月27日起至112年10月27日止,自民國92年10月27日起至94年10月26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77﹪計算利息為3.2%,機動調整;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清償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2.28﹪計算利息,機動調整。上開二筆任何一期償還遲延,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為憑,交與聲請人收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499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2.035%│││172155││月27日起│││││4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2.02%│││198061││月27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2155││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8061││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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