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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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071號聲請人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定璿 相對人大衍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明相對人公司已辦理停業,目前亦無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紙為證。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該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7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本院無從將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相對人,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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