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595至604號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8年12月17日所為之處分(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時、地,有附表所示之違規情形,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桃園縣政府交通處及花蓮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員舉發,原處分機關遂依附表所示之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處分。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違規情形,係因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牌遭人偽造,異議人並未為前開違規情事,此有異議人向各單位申訴之回函可佐,爰請求撤銷上揭處分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分別以北監自裁字1AE823366、1AE799235、1AE793244、1AE783744、1AE765
578、P00000000、1AE762385、1AE746679、1AE635722、40-1D0000000號裁決書(共計10件)裁處異議人為上開處分。又附表編號10號裁決書於98年9月14日送達異議人住處(臺北縣新莊市○○里○○○路○○號),因未獲會唔異議人,而合法寄存送達輔仁大學郵局;另附表編號7至9號裁決書於98年12月11日送達異議人上開住處,附表編號1至6號裁決書於98年12月18日送達異議人上開住處,並均由異議人本人簽收等情,有送達證書共計10紙在卷可佐。本件交通違規事件(共計10件)之聲明異議期間,自98年9月15日、同年12月12日、同年12月19日起算20日(自上開送達翌日起算),分別算至98年10月7日、99年1月3日、99年1月10日均告屆滿(加計在途期間2日);惟本件異議人,就上開10件裁決事件,竟均遲至99年2月12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異議人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及其上收文章戳在卷可查。
本件異議人就上開裁決書之處分(共計10件)聲明異議,顯均已逾前開法定之異議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與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揚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日│舉發單位及│違規時間│違規地│違規事實│舉發違反│裁罰處分│││期及字號│舉發案號│(民國)│點││法條│││├────┤││││││││異議人收│││││││││受裁決書│││││││││日期(民│││││││││國)│││││││├──┼────┼─────┼────┼───┼────┼────┼────┤│1│北監自裁│臺北市停車│98年5月│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新臺│││字1AE823│管理處第│13日14時│和平西│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幣300元│││366號│1AE823366│36分│路3段│所停車經│條例第│││├────┤號│││催繳不依│56條第2││││98年12月││││規定繳費│項││││18日│││││││├──┼────┼─────┼────┼───┼────┼────┼────┤│2│北監自裁│臺北市停車│98年4月│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新臺│││字1AE799│管理處第1A│25日13時│建北(│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幣300元│││235號│E799235號│32分│二)橋│所停車經│條例第│││││││下│催繳不依│56條第2│││├────┤│││規定繳費│項││││98年12月│││││││││18日│││││││├──┼────┼─────┼────┼───┼────┼────┼────┤│3│北監自裁│臺北市停車│98年4月│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新臺│││字1AE793│管理處第1A│21日14時│建北(│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幣300元│││244號│E793244號│51分│二)橋│所停車經│條例第│││││││下│催繳不依│56條第2│││├────┤│││規定繳費│項││││98年12月│││││││││18日│││││││├──┼────┼─────┼────┼───┼────┼────┼────┤││北監自裁│臺北市停車│98年4月│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新臺││4│字1AE783│管理處第1A│14日15時│建北(│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幣300元│││744號│E783744號│24分│二)橋│所停車經│條例第│││├────┤││下│催繳不依│56條第2││││98年12月││││規定繳費│項││││18日│││││││├──┼────┼─────┼────┼───┼────┼────┼────┤││北監自裁│臺北市停車│98年3月│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新臺││5│字1AE765│管理處第1A│31日18時│建北(│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幣300元│││578號│E765578號│33分│二)橋│所停車經│條例第│││││││下│催繳不依│56條第2│││├────┤│││規定繳費│項││││98年12月│││││││││18日││││││││││││││││├──┼────┼─────┼────┼───┼────┼────┼────┤││北監自裁│花蓮交隊第│98年4月│花蓮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新臺││6│字P90010│P00000000│11日15時│中華路│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幣300元│││882號│號│48分││所停車經│條例第│││├────┤│││催繳不依│56條第2││││98年12月││││規定繳費│項││││18日│││││││├──┼────┼─────┼────┼───┼────┼────┼────┤││北監自裁│臺北市停車│98年3月│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新臺││7│字1AE762│管理處第1A│28日18時│建北(│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幣300元│││385號│E762385號│08分│二)橋│所停車經│條例第│││├────┤││下│催繳不依│56條第2││││98年12月││││規定繳費│項││││11日│││││││├──┼────┼─────┼────┼───┼────┼────┼────┤││北監自裁│臺北市停車│98年3月│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新臺││8│字1AE746│管理處第1A│17日15時│建北(│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幣300元│││679號│E746679號│38分│二)橋│所停車經│條例第│││├────┤││下│催繳不依│56條第2││││98年12月││││規定繳費│項││││11日│││││││├──┼────┼─────┼────┼───┼────┼────┼────┤││北監自裁│臺北市停車│97年12月│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新臺││9│字1AE635│管理處第1A│10日15時│建北(│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幣300元│││722號│E635722號│38分│二)橋│所停車經│條例第│││├────┤││下│催繳不依│56條第2││││98年12月││││規定繳費│項││││11日│││││││├──┼────┼─────┼────┼───┼────┼────┼────┤││北監自裁│桃園縣交通│97年12月│桃園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新臺││10│字40-1D0│局第40-1D0│18日11時│中正路│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幣300元│││410153號│410153號│42分││所停車經│條例第││││││││催繳不依│56條第2││││││││規定繳費│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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