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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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請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一號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淑敏 間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具狀「再聲明異議」,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陳光秀法官鄭傑夫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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