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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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亨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紳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3,94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