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 孫榮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珮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