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406號聲請人 陳寶綺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董秋霞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第1項本文定之。再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董秋霞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死亡,其為合法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06年12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遺產清冊,前開函文於106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且聲請人另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