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陳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銘和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即系爭房地拍定總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