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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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抗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8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楊德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楊德文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認為被告所犯附表各罪,符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規定,乃認檢察官的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被告不服提起抗告,主張原審所定的執行刑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所定刑度過重,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從輕定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係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雖非給予受刑人不當之利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然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最高法院10
2年度台上字第4237號判決意旨參照)。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屬恤刑制度之設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抗字第8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被告所犯附表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符合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要件,有各該判決書、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參。原審為被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形式上固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外部界限的規定;且因被告所犯附表各罪的總刑度(以之前部分犯罪曾定過應執行刑作為基礎,將各罪刑度相加),總計約為21年5月,原審法院定其應行刑15年,似乎已經減免被告甚多刑度,然經本院調閱被告附表所犯各罪的刑事卷宗,及細綴各罪判決書的記載,認為原審漏未斟酌下列對於被告有利的事項,所定的應執行刑並未達到實質的罪責相當原則,而有量刑過重的瑕疵:
㈠被告附表所犯各罪的罪刑,占比最大的無非係編號6至編號
10觸犯的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曾經該案承辦法官定應執行4年4月,下稱甲組犯罪),及編號11至31觸犯的1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2次轉讓禁藥罪(前曾經該案承辦法官定應執行7年4月,下稱乙組犯罪),編號36的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判處3年9月,下稱丙組犯罪),即被告甲、乙、丙組犯罪的刑期,在全部刑度21年5月中,即佔15年5月。
㈡參閱各該判決記載(原審卷第83頁、第121頁、第223頁)
,被告於甲組犯罪中的5次販賣毒品時間,係在105年12月12日到106年1月15日,犯案期間僅約1月,販賣對象僅有
2人( 龐聰明 、 蔡曜遠 )。被告於乙組犯罪的19次販賣毒品、2次轉讓禁藥時間,係在106年6月11日到106年8月8日,犯案期間僅約2月(實則7月份僅有1次、8月份僅有
1次),販賣對象僅有2人(龐聰明、 洪昆松 ),轉讓對象僅有1人( 張世民 )。被告於丙組犯罪的1次販賣毒品,時間係在106年1月(在甲組犯罪時間期間內),販賣對象僅有1人( 薛凱元 )。亦即被告使毒品流通在外的犯行看似高達27次,實則犯罪期間不長,販賣對象實際上僅有4人,轉讓對象僅有1人,如果參以被告每次販賣毒品的數量幾乎僅約500元到1000元,且各次犯罪並未遭警查獲持有大量毒品(上開判決書參照),被告自己並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被告前案紀錄參照),可見被告應係毒品供應鏈中的下游小型毒販,並非上游毒販,被告的惡性及對社會的危害,相對於上游毒販,顯然較低。
㈢其次,經閱覽所調閱的各案警詢卷宗,被告所犯甲組犯罪,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實施監聽掌握線索後,係於106年8月10日通知被告到案,被告所犯乙組犯罪,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實施監聽掌握線索後(監聽期間不同,並無重複監聽的問題),係於106年9月30日通知被告到案。被告所犯丙組犯罪,係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接受買受人的指證後,於
106年9月18日前往獄中訊問被告。再比對被告於甲、乙、丙各組犯行的犯罪時間,均係在被告106年8月10日第一次經警通知到案之前所犯,可見被告「並非」在甲組犯罪的警察通知到案後,不知悔改,故意再犯乙組、丙組犯罪。
㈣又從上開說明,可知被告在106年8月8日之前的甲、乙、
丙組犯罪,係因不同警察單位分別偵辦,才經不同檢察官起訴而分為三案處理。其次,觀諸被告甲、乙組犯罪經起訴繫屬於原審法院的時間,分別係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22日,並由不同股別的法官審理(原審卷宗封面參照)。被告丙組的犯罪時間係在106年1月,於107年11月26日方經起訴繫屬於原審法院,而導致被告在106年8月8日之前的
甲、乙、丙毒品流通各罪,經原審以三案分別判決,總刑度高達15年5月。倘觀諸被告所犯甲組、乙組犯罪的判決,被告於甲組犯罪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僅遭判處應執行4年
4月,被告於乙組犯罪2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犯罪僅遭判處應執行7年4月,依此邏輯,倘被告甲、乙、丙三組犯罪經以一案起訴,或均繫屬由同一法官判決,似乎被告應會得到較輕刑度的應執行刑。
㈤再觀諸被告於丙組犯罪,證人檢舉被告販毒後,警察前往監
所就訊被告,被告於警詢即坦承犯罪(被告該次警詢筆錄、原審卷第223判決書參照),被告於附表各次各案中也都是承認犯罪(被告各次判決書參照),可見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參以被告現年僅約33歲,尚有長遠人生,家中尚有妻小賴其出監後改過自新團聚(被告上開判決書參照),對被告的刑罰作用應可著眼於給其教化更生目的,而非純粹應報目的。
四、原裁定漏未斟酌上開對被告有利的量刑因子,所為的裁量乃有瑕疵,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應執行刑罰過重等語,為有理由,原裁定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又原審既已就附表所示之數宣告徒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被告之審級利益,且為免發回原裁定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
五、本件檢察官依被告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各罪,其中施用、持有毒品部分多屬犯罪類型同質性高且為成癮性之病患型犯罪,販賣、轉讓毒品部分,雖使毒品流通危害國民健康,然被告所犯各罪,多屬警察第一次通知到案前同一時期的犯罪,並無於警察查獲後,不知悔改故意再犯,販賣、轉讓次數雖多,但時間集中,對象並非甚多,暨考量被告犯後的態度、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並衡以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附表:【受刑人楊德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9日│105年7月25日│106年3月14日至106年│││││3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3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32、1114│年度毒偵字第832、1114│年度毒偵字第572、58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9號│105年度易字第1059號│106年度訴字第960號││實├───┼───────────┼───────────┼───────────┤│審│判決日│106年9月5日│106年9月5日│107年2月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9號│105年度易字第1059號│106年度訴字第960號││決├───┼───────────┼───────────┼───────────┤││確定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107年2月26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861號│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②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7年度執字第1023號││││②編號3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至106年│106年7月3日至106年│105年12月12日│││3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7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3月17日)│106年7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572、580│年度偵字第3976號│年度偵字第6164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60號│107年度訴字第1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實├───┼───────────┼───────────┼───────────┤│審│判決日│107年2月8日│107年5月14日│107年8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60號│107年度訴字第1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7年2月26日│107年6月4日│107年9月1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023號│年度執字第1774號│7年度執字第3052號│││②編號3至4號已定應執││②編號6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行有期徒刑4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4年)│└─────┴───────────┴───────────┴───────────┘┌─────┬───────────┬───────────┬───────────┐│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7日│106年1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164號│年度偵字第6164號│年度偵字第61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實├───┼───────────┼───────────┼───────────┤│審│判決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52號│7年度執字第3052號│7年度執字第3052號│││②編號6至10號已定應執│②編號6至10號已定應執│②編號6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行有期徒刑4年4月(│行有期徒刑4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4年)│聲請書誤載為4年)│聲請書誤載為4年)│└─────┴───────────┴───────────┴───────────┘┌─────┬───────────┬───────────┬───────────┐│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5日│106年6月11日│106年6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164號│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6761號│676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8月9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決├───┼───────────┼───────────┼───────────┤││確定日│107年9月10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2號│││7年度執字第3052號│②編號11至3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②編號6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4年)││└─────┴───────────┴───────────────────────┘┌─────┬───────────┬───────────┬───────────┐│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6761號│6761號│676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決├───┼───────────┼───────────┼───────────┤││確定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2號│││②編號11至3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9日│106年6月19日│106年6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6761號│6761號│676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決├───┼───────────┼───────────┼───────────┤││確定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2號│││②編號11至3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3日│106年6月25日│106年6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6761號│6761號│676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決├───┼───────────┼───────────┼───────────┤││確定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2號│││②編號11至3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編號│22│23│2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6761號│6761號│676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決├───┼───────────┼───────────┼───────────┤││確定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2號│││②編號11至3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編號│25│26│27│├─────┼───────────┼───────────┼───────────┤│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8日│106年6月22日│106年6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6761號│6761號│676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聲請書││││││漏載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決├───┼───────────┼───────────┼───────────┤││確定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2號│││②編號11至3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編號│28│29│3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7日│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6685、6686、│││6761號│6761號│676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決├───┼───────────┼───────────┼───────────┤││確定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2號│││②編號11至3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編號│31│32│33│├─────┼───────────┼───────────┼───────────┤│罪名│藥事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8月10日│106年5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85、6686、│年度偵字第4738、4983、│年度偵字第4738、4983、│││6761號│6136號│613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8號│107年度訴字第758號││實├───┼───────────┼───────────┼───────────┤│審│判決日│107年6月21日│107年12月18日(聲請書│108年1月19日│││││誤載為108年1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8號│107年度訴字第758號││決├───┼───────────┼───────────┼───────────┤││確定日│107年8月15日│108年1月7日│108年1月3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7年度執字第3242號│年度執字第1325號│年度執字第1226號│││②編號11至3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編號│34│35│36│├─────┼───────────┼───────────┼───────────┤│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4日│106年3月13日(聲請書│106年1月初某日││││誤載為106年3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738、4983、│年度偵字第4992號│年度偵續字第37號│││613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18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實├───┼───────────┼───────────┼───────────┤│審│判決日│108年1月19日│108年7月9日│108年8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18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決├───┼───────────┼───────────┼───────────┤││確定日│108年2月11日│108年8月12日│108年9月2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27號│年度執字第2932號│年度執字第3549號│└─────┴───────────┴───────────┴───────────┘┌─────┬───────────┬───────────┬───────────┐│編號│37│││├─────┼───────────┼───────────┼───────────┤│罪名│妨害自由│(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738、4983、│││││613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8號││││實├───┼───────────┼───────────┼───────────┤│審│判決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8號││││決├───┼───────────┼───────────┼───────────┤││確定日│108年9月2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