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及股票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及股票,因遭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及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及股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表: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國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7年4月20日│100,000元│AV0九二0五九│││1││潭分行│││六││├─┼─────────┼─────────┼───────────┼────────┼────────┼──┤│00│黃國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7年4月20日│100,000元│AV0九二0五九│││2││潭分行│││七││├─┼─────────┼─────────┼───────────┼────────┼────────┼──┤│00│黃國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7年4月20日│100,000元│AV0九二0五九│││3││潭分行│││八││└─┴─────────┴─────────┴───────────┴────────┴────────┴──┘┌──────────────────────────────────────────────────┐│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9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金力誠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00七六八五─九四N││19│1900│││1││D00七七0三│││0││├─┼───────────────┼──────────────┼────┼───┼────┼───┤│00│金力誠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0000五八││1│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