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清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育霆林亦蘋林睿恩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9,098元{(34,328,103-1,870,810)÷3=10,819,09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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