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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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785號債權人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董廷恩潘麗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77條、第79條、第108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董廷恩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簽訂時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然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僅由董廷恩之母潘麗香簽名,而無法定代理人 董維輝 之簽名,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系爭契約經董廷恩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又債務人潘麗香住所地在高雄巿左營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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