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告 陳窈萱 訴訟代理人 張健祥 被告 林然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觀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關於臺北縣中和市○○段1177建號建物(重測前:外員山段4379建號)及同段467地號土地(重測前:外員山段250-32地號)等土地之不動產買賣事件所生爭議,合意以買賣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庭呈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4條約定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裝,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