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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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告福佑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同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被告明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國榮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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