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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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魏鈞權 被告 魏宇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67號(原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397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魏宇森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2年4月26日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揭法條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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