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9號抗告人昊坤股份有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
之2法定代理人 韓靜彤 住同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健義張建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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