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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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 林益豐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王○○、子女林○○、林○○最新戶籍謄本、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年9月起迄今現有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五、請提出聲請人與前配偶離婚條件為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生活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6,000元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