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吳自心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李萬發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