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告 周許秀菊周富旺 .訴訟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 許秋煌 被告 陳守仁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複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複代理人黃世瑋律師之後有關「許秋煌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周珮琦律師之後「複代理人許秋煌住臺北市○○區○○○路○段91號1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鴻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