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46號原告 張麗霞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樹仁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及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離婚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財產權訴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收裁判費20,800元),尚不足21,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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